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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17条措施保护科创板投资者

点击次数:2019-06-22 08:49:22【打印】【关闭】

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牵引着众多科创企业、投资者、业界人士的视线。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

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牵引着众多科创企业、投资者、业界人士的视线。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科创板保驾护航。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记者获悉,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专门制定的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
《意见》共有四部分、十七条措施,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此外,《意见》还严防证券犯罪,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合谋骗取发行注册要追刑责,重点关注信息披露内容,落实“买者自负”原则。
看点1
首次肯定“同股不同权”公司治理安排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林文学介绍,《意见》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意见》第6条指出,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
该条款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针对特别表决权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可能存在的“少数人控制”“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意见》第10条提出,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的司法政策,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要准确界定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利边界,在公司案件审判中对股东义务分配要做到“同股不同责”。对于以公司自治方式突破科创板上市规则侵犯普通股东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否定行为效力,禁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制度功能的异化。
“在尊重‘同股不同权’的同时做到‘同股不同责’,为防止资金违规入市助涨助跌。”林文学称。
解读
律师孙益刚分析称,本次科创板注册制做了很多创新,比如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允许特殊的股权结构上市、“同股不同权”制度等,这一方面增加了发行人的包容性,吸引更多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另一方面也对监管和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会增加监管的难度。
“相对于传统的审核制,注册制涉及的审核不确定性风险更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倾向于以纯粹利益为导向,更容易产生造假等损害普通股民利益的行为。在此大背景下,《意见》显著提高了科创板的违法违规成本,让上市主体‘戴着脚镣跳舞’,这本身就是注册制的应有之义。”孙益刚说道。
看点2
对证券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此前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案、徐翔操纵市场刑事案件等,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引发关注。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第8条对各级法院严厉打击干扰注册制改革的证券犯罪和金融腐败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第8条称,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合谋串通骗取发行注册,以及发行审核、注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接受利益输送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券金融犯罪分子,提出要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意见》还提出,对于恶意骗取国家科技扶持资金或者政府纾困资金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文学称,“该条旨在加强在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稽查、处罚和案件审判方面的合作沟通,落实对证券犯罪打早、打小、打疼的工作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在证券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证券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反映并移送相关材料,努力形成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
解读
广强律师事务所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律师曾杰表示,《意见》一个很大的特点即重点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具体的方法主要是两方面,即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通过明确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虚假陈述行为的刑事打击,从而加强对科创板投资人利益的保护。
曾杰进一步称,比如该意见第三部分提到“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就明确提出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未来证券刑事立法工作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立法重点。
看点3
证券民事诉讼将创新体制机制
《意见》还就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司改举措。《意见》第13条明确,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的机制,借鉴先行赔付的做法,法院将执行款项交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存,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林文学表示,在证券民事诉讼中,相对于违法违规主体,投资者在取得和控制关键证据方面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此,《意见》第14条要求,各级法院探索建立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便利投资者的代理律师行使相关调查权,提高投资者搜集证据的能力。研究探索适当强化有关知情单位和个人对投资者获取证据的协助义务,对拒不履行协助取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称,为保证《意见》实施,下一步将尊重市场规律,创新证券民事诉讼体制机制。“建立起一套能够便利投资者诉讼、方便投资者维权的诉讼程序,是落实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我们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资本市场规律,用足用好现行法律规定,解决证券民事诉讼中证券投资者举证难和人民法院查证事实难、认证难等问题。”
解读
律师孙益刚称,在证券资本市场领域中,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的民商事诉讼较为典型,很可能导致大量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对中国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影响也最恶劣。但现实中,此类诉讼的诉讼成本非常高,耗时费力,导致股东代表诉讼的意愿也非常低。
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对股东代表诉讼等相关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补充,有效克服证券侵权案件中原告众多、分散、维权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方便中小投资者参与诉讼,降低投资者诉讼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声音
《意见》对注册制改革中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职责定位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保障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规范发行上市交易和相关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有利于促进市场各方主体的规位尽责。” ——证监会副主席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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