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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的科普场馆 将向公众免费开放

点击次数:2018-10-27 07:05:19【打印】【关闭】

本报讯(记者 房伟) 我市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将有法可依。《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昨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明

本报讯(记者 房伟) 我市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将有法可依。《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昨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普设施建设,将科普设施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组成部分,并将科普场馆建设列入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科学合理规划科普场馆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条款之一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馆等科普场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
我市已开展多年的科技活动周、科普宣传周这次也以法规形式固定了下来。条例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技活动周,每年9月的第三周为宁波科普宣传周,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在此期间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条例还规定,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并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其中设置在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社区(村)的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等,应当每两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内容。
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和其他科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条例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和公共场所设置的电子屏幕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刊每周至少有一个科普专栏。
相比一审时的草案,条例增设了罚责等内容,规定以科普为名开展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恶意将违背科学精神的主张和观点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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